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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前言

若說是台灣人,其實也能擴及為中國人,甚至於華人,因為是同樣承襲著儒家思想的一群人。孫中山先生窮畢生四十年之精力,能夠推翻滿清帝國,成就了豐功偉業,然而大多數的尋常百姓,一生的經營,最後却落得親人分崩離析,為什麼會這樣?個人以為在於:生前未做財產的處置。在父子有親一倫中,有提到財產和遺產的話題,引發了讀者的迴響,經過深思,在此就財產與遺產的問題,以及它們所衍生的問題,另行為文,和讀者分享。

貳、財產與遺產

財產是屬於一個人他個人所擁有可支配的有形與無形的資產。雖然不是解釋的很精確,但是不用多說什麼,大家都能懂;然而對遺產的解釋,一般人都會說:人死後所遺留下他生前的財產。其實這種說法只答對了一半,另一半的意義應該是:遺產是屬於繼承人的財產,也包括了債務。只是繼承人有選擇的權利:繼承或抛棄。但是後半段意義的解釋,幾乎為人們所忽略了。

參、給多給少、得多得少和分多分少

每一個人生前有權利去處理自己的財產,不一定是只有家人才有繼承的機會,這種相互的關係是:給與得。然而給與得,必需是用白紙黑字寫下,並加以律師或法院公証,才具有法律效率的,口頭約定是無效的;當然為了預防人心的不軌,即使是對自己的孩子也是一樣,不必早早的就把財產送給任何一個人,但是當財產變成了遺產時,凡擁有法定繼承權的人,就有繼承的權利,此時的遺產就屬於繼承人的財產,當繼承人有兩人以上的時候,就變成了分多與分少,而不是給與得的相互關係,任何一方沒有權利要求另一方放棄,否則就是哄、偷、拐、搶、騙的行為,就算沒有以上的五種行為,當繼承的事實發生的時候,自願抛棄遺產繼承權的一方(註),對繼承者的另一方來說,心裡上也是會有著一種無形的負擔,這些都是所謂的:心靈上的悲情枷鎖。當這種情況發生時,家族必然產生分崩離析,成員老死不相往來,兩個人(為人父母的)一生的努力至此歸零、化為烏有;生前適時(不必適當)的分配自己的財產,日後在繼承事實發生時,即使在繼承者當中有情況比較優勢者志願放棄繼承權時,對受者來說,也會是另一種的情義,家族的凝聚,則會有更大的向心力,每一個人,以至於為人父母者,豈能不有所深思!

社會變了,人心也變了,最近社會上不斷的發生子女爭奪遺產,而引發了諸多的問題,引起聖嚴法師的憂心:要了不該要的東西會出問題,更直指:手中拿到的,是自己需要,想要,有能力要的,但這些東西該不該要?不該要的東西就別要,要了就麻煩,會出問題,一個人應以前瞻遠見環顧家族、社會、國家以及世界的需要。筆者以為:家庭需要平安、家族需要團結、宗族需要和諧、社會需要安定、國家需要強盛,然而家庭家族宗族社會國家這五者所需要的,却完全繫於一張我們每一個人生前分配財產所預立的遺囑之上。

肆、遺產所衍生出的問題

若一個人活著的時候,没有適時的處理財產,當財產變成了遺產時,會發生很多怵目驚心的事,在部落格讀者的回應中,就能看到很多不同的情況,在此彙集個人認為較為特殊的部份,以及周遭朋友親身所見所聞的案例,分段敍述。

一、部落格裡的發表

父子有親中的:曹西平事件、楊麗花丈夫洪文棟事件、台北精華區公寓的故事;夫婦有別中的孫吉祥連長事件;長幼有序中的兄弟鬩牆與兒子告母親偷瓜事件;天地有仁中的音樂大師黃友棣預立遺囑事件。

二、同事甲告知

有位同事告訴我,他的遠房親戚,父親死亡的當天,四個孩子之中的一個,爭著要分家產,因為只有一間公寓,爭的人因為環境不好,意思是希望別人放棄,其他三人雖然生活還好,但是也有意見,而且父親還未下葬,總是覺得有什麼不妥的地方,弄得大家心情與感情都不好,在清理遺物的同時,却發現父親生前留有遺囑,且經律師認証過了:現金二百萬辦理喪事,以及辦理的方式,另外公寓一間,四個人共同繼承。經召開家族會議決定:請公正人士鑑價,由有意願的人買下,現金由四人均分。處理完後,家族成員間的親情關係沒有裂痕,至於兄弟間另外的幫助,反而成為凝聚家族力量的強化劑。

三、同事乙告知

他的一位同鄉,小學畢業就一起出來打天下,四十年前從事收破爛工作,它過去是屬於一份低下階層的工作,現在叫做環保資源回收,當時買了一塊土地用來堆放物品,因為地處淹水區,臨近的地主就把土地賣給他,後來因為土地漲價,有了幾十億的身價。雖然六個孩子都開賓士,自己却還是踩著一輛三輪車,讓賓士車跟在後頭,一樣還是從早做到晚;有一次一個孩子跟他要二億元開証券行,因他沒有同意,竟然懷恨在心。朋友在五十五歲那年,因為長期喝紅標米酒導致酒精中毒,死在一家路邊攤上;辦理喪事期間,子女要錢,放話說,不給的話,不讓出殯,朋友遺孀打電話給他:孩子都很尊敬你,喊你叔叔,是不是請你出面處理一下。同事說:他們父親還在的話,他們會喊我叔叔,人死了,就不會理了。同事告訴我:他看得太多,也看透了。就算你再有錢,又怎樣!?

四、同事丙自身的事

同事廿年前,父親過世,留下台北SOGO旁的一間公寓,當初哥哥移民美國,弟弟當教官在南部結婚落戶,母親認為應該三個人共同繼承該棟公寓,以示公平。當時因為年輕單身又沒有房貸壓力,日子過得很自在,賺多少、花多少,也就晚婚了;但是廿年後的今天,哥哥在美國,生活穏定,弟弟上校可以領終身俸,弟媳當老師,月入七萬,兩人加起來,月入十五萬,在南部生活,可以算是富裕的了。但是在台灣台北的他,現在却因為經濟不景氣而失業,三個孩子,最大的上國一,全家靠太太一人的薪水過日子,房子還不是自己的,獨吞!沒辦法,買下,又沒錢,談到房子,做母親就的是一把鼻涕、一把眼淚的,說同事不孝廿年來,家族的人回台灣、來台北,理所當然的都住他們自己的家,也就是同事的家,因為房子的所有權,他們都有一份,弄得同事:家不像個家,苦不堪言。平常聊到家事,同事說:老哥,雖然你比我淒慘,但我還真羨慕你,因為你活得比我痛快!而我是苦在心裡。

伍、結語

不要烏龜笑鼈沒有尾巴。趕快立下遺囑吧!而此時我終於了解上天沒有立即召喚我的用意:藉我之手:卸下台灣人心靈上的悲情枷鎖

 

註:民法規訂:抛棄繼承權者所抛棄之繼承權,歸其子女所擁有(死者的孫子女),是為代位繼承,屬第一優先順位,而非歸抛棄者同位繼承者所有,這也是筆者強調預立遺囑的重要性,因為這也是親人反目的關鍵所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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